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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大姐天津讨公道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邓某为盛创辉展览展示设计中心的员工,在一次乘坐同是盛创辉员工李某驾驶的小客车一同外出工作时,与嘉多来有限公司员工崔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相撞,造成原告邓某身受重伤。经交警队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五被告对原告邓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精彩代理词】
一、本案原告邓某的损失依法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由被告之一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事故中,原告邓某作为乘客,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李某及崔某作为司机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对于本次事故邓某的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李某及崔某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邓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李某及崔某为被告吴某和房某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盛创辉展览展示设计中心及嘉多来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其二人均是在从事职务行为(对于崔某系职务行为,被告嘉多来公司当庭表示认可,并表示愿意替崔某承担一切责任;对于被告李某的职务行为,被告房某也在庭上表示李某确实系我们的员工,原告邓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李某确实是盛创辉展览展示设计中心的员工,而且当时是大家一起出去干活,被告李某在交警队的笔录中也明确说明其是盛创辉的员工,更为主要的一点是被告吴某作为盛创辉的业主也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故对于李某及崔某的行为,被告吴某作为盛创辉的业主及嘉多来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吴某与被告房某作为夫妻,被告吴某系盛创辉展览展示设计中心的业主,被告房某是事故车的车主,且被告房某也当庭表示他也在盛创辉一起干活,其二人共同投资、经营并受益的情况显而易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42条的规定,应当以其二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本次赔偿责任。     
五、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充足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邓某的全部损失,被告之一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余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吴某、房某、天津市嘉多来有限公司、李某及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
                                                          王娜律师


【律师感言】
律师在接受本案委托人黄大姐的委托时,没有收委托人一分钱的代理费,因为当委托人哭诉着丈夫的不幸遭遇和山东老家为了给丈夫治病卖房卖地四处筹借的窘境时,深深的触动了律师的心,律师决定一定要为委托人讨回公道。由于原告邓某受伤较重,仍在不断治疗中,医院的治疗费用又高,委托人实在支持不住,在天津某住院了46天之后转至山东某医院继续治疗。律师在本案没有开庭之前就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通过律师多次跟山东和天津的保险公司及被告嘉多来公司沟通,终于在开庭前就为委托人拿到了部分先予执行款,解决了委托人的燃眉之急。本案的另一处难点就是被告李某无法送达的问题,如果采取公告送达势必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时间从而耽误原告的治疗,律师通过多次跟法官沟通,以被告李某家乡某法院委托送达的方式完成了送达工作。本案最终的判决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鼎运文化:诚信、敬业、合作、创新
鼎运企业文化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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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敬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认真踏实、恪尽职守、精益求精是鼎运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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